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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根、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李根。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全中华。委托代理人:丁家新。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根、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桂振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根、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根同意由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因李根家庭经济困难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二、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李根收到该笔补偿款后,不再次通过调解、诉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补偿。三、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方式、时限2015年8月13日前在平湖市独山港镇渡船桥村村民委员会当场现金支付。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