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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证件号码130204197904010066。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726号判决书。经审查,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