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碚法民破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体温计厂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体温计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碚法民破字第1-10号申请人重庆体温计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石子山。负责人龙革新。本院在审理债务人重庆体温计厂申请破产一案中,重庆体温计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该申请的主要内容为:《重庆体温计厂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清算工作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提出的重庆体温计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15年7月24日由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已报请贵院依法确认。根据该分配方案,重庆体温计厂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现提请贵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重庆体温计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主管部门北碚区经委同意,并经重庆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重庆市计划破产项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体温计厂的破产申请,于2006年8月24日裁定宣告申请人重庆体温计厂破产,指定破产管理人履行清算职责。重庆体温计厂破产管理人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按照法定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已基本完成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现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一)、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为1046.5万元。1、破产财产拍卖收入472.79万元;2、货币资金60.64万元;3、重庆市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50万元;4、追收企业债权收入366.06万元;5、企业财产租赁收入12.13万元;6、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7.04万元;7、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市、区分成部份返还收入68.67万元;8、注册商标转让费1.81万元;9、重庆渝中区中兴路商铺使用权转让收入3万元;10、其他收入4.36万元。(二)、破产费用支出总额为2040.08万元。1、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金额为321.6万元(其中:破产案件受理费10万元,管理人办公费18.4万元,中介机构服务费25.85万,破产期间职工生活费3.01万元,聘用留守人员工资28.93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117.22万元,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移交北碚区相关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费用11.92万元,企业职工住房移交北碚区房管部门管理维修及管理费用25.79万元,企业周边及职工住房水剥离改造工程款20.39万元,其他费用30.65万元,尚需后续清算费用29.44万元);2.第一清偿顺序,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生活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金额为1718.48万元(其中:发放在册职工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和退休人员一次性非统筹252.44万元,发放企业合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76.48万元,发放企业职工遗属一次性救济费9.1万元,支付企业职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617.22万元,应缴纳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年基本医疗保险费568.37万元,已缴纳119.66万元,尚欠448.71万元未缴纳,缴纳企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71.75万元,支付欠职工工资23.12万元)。3、第二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清偿为零;4、第三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普通债权清偿为零。综上所述,重庆体温计厂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及其他收入总额为1046.5万元。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321.6万元,支付第一清偿顺序债务1718.48万元,合计破产成本费用2040.08万元。收支相抵后资金缺口为993.58万元。该项资金缺口由北碚区政府筹集资金(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535.21万元)托底解决。因此,企业欠缴的税金、普通债权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其债权清偿率为零。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于2015年7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讨论。该会应到债权人10家,实到债权人5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家。经过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有5家(其中书面同意的2家),债权金额26155106.41元,占申报债权金额的97.76%;弃权的2家,债权金额416679.38元,占申报债权金额的1.56%;查无下落及已破产的债权人3家,债权金额181929.24元,占申报债权金额的0.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通过重庆体温计厂破产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宣告国有企业破产的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等费,均应从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支付。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现债务人重庆体温计厂的破产财产变现处理总收入为1046.5万元,拟支出的总额为2040.08万元,资金缺口较大。综上,债务人重庆体温计厂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等费用和相关的破产费用,无能力对外清偿债务,故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等10家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重庆体温计厂享有的债权清偿率为零。本案破产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债务人重庆体温计厂的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详见重庆体温计厂债权分配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荣审判员 宋良琼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彦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