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智勇、余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3栋1单元9层4室。法定代表人鄂慧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智勇。被告余慧。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智勇、被告余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武汉琦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