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奚国建与张建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国建,张建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奚国建,居民。被告张建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国建与被告张建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国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建欣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奚国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建欣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财产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