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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袁庆彩与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彩,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袁庆彩。被告宿迁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邵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剑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船闸居委会265乡道附近。法定代表人钮春来,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卓成民,该处副书记长。委托代理人孙北,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庆彩诉被告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撤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庆彩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彩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宿迁市宿豫地方海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庆彩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荣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