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麦展文与广州市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麦展文,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匡少雄、关欣,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关淑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迟延违约金及利息共计665326.8元,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