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文登市登峰电机厂与荣成市富源标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登峰电机厂,荣成市富源标牌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商初字第63号原告文登市登峰电机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豹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卫志国,该厂厂长。被告荣成市富源标牌厂。住所地荣成市崂山镇黎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梁翠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姜秀航,该厂职工。本院审理原告文登市登峰电机厂诉被告荣成市富源标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登峰电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于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