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杜开伦诉景中华、汶上顺和汽修厂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伦,景中华,汶上顺和汽修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438号原告杜开伦,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中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顺和汽修厂,住所地:汶上县新车管所200米路东。负责人徐西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开伦诉被告景中华、汶上顺和汽修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杜开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开伦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开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杜开伦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广朋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