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祯武诉桑植县公路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桑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王祯武,男,1944年5月25日出生,白族,退休工人。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祯武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自1980年调入被起诉人桑植县公路管理局从事路面砂石工作,因接触粉尘,于1985年12月27日被诊断为壹期矽肺病,1997年10月25日经张家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残二等甲级,丧失劳动能力。1999年12月提前退休,至今未享受职业病工伤待遇。起诉人为此将桑植县公路管理局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按政策落实职业病(工伤)待遇:1、补发职业病津贴13.84万元、职业病福利金12.79万元;2、人身伤残赔偿金47.0085万元,共计73.6385万元;3、从2015年起,每月发放职业病津贴760元,职业病福利金556元。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补发、增发相关福利津贴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将被起诉人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诉至本院不当。综上,本案起诉人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祯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 军审 判 员 叶光双审 判 员 熊桂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影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