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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958号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法定代表人薛真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上海杨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晋佳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