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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森、李国东、王燕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树森,李国东,王燕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6902-5。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职务:理事长。被告李树森,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燕邦,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森、李国东、王燕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