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杨厚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杨厚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干益、陈笑笑(实习律师),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厚坤,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厚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