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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尚春莹、尚洪成诉尚俊英、尚祖宏、尚祖宽代为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莹,尚洪成,尚俊英,尚祖宏,尚祖宽,尚秀娟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尚春莹,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张台子镇大山界村1组184号。原告:尚洪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乱泥铺村137号。被告:尚俊英,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灯塔市古城子街道前烟台村。被告:尚祖宏,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乱泥铺村。被告:尚祖宽,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张台子镇乱泥铺村316号。被告:尚秀娟,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关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莹、尚洪成诉被告尚俊英、尚祖宏、尚祖宽、尚秀娟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春莹、尚洪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春莹、尚洪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春莹、尚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尚春莹、尚洪成负担。审判员  郎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