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达彩与龚大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达彩,龚大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梁达彩。委托代理人梁俊精,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大键。本院在执行梁达彩申请执行龚大键、陈庆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大键、陈庆村的工资账户,但不足以履行本案标的。另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大键、陈庆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龚大键、陈庆村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