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