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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