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77号申请人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国富,经理。申请人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1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赤峰市盛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蒙DS***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