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燕只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97号罪犯程燕只,又名程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2)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燕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2)长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程燕只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3.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烫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多次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燕只的刑期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3月1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程燕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燕只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