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程XX,女,汉族,41岁。被告王XX,男,汉族,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其自身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程XX已预交),由原告程XX自行负担。审判员 林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