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建忠、许永军与慕克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许永军,慕克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李建忠。原告许永军。被告慕克珠。原告李建忠、许永军与被告慕克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3年3月份,二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环城镇城东塬油路工程上务工。2013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18063元,被告请求慕怀义为二原告书写了欠条。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归还欠款18063元;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述在被告工程上务工的时间、劳务费金额及在被告转包给赵永强的工程上务工均属实,现同意支付所欠的劳务费,但请求二原告宽延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承包了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油路工程,二原告承包被告工程的部分工程,工程结束,应得劳务费10331元;另二原告在被告工程上干其他零散活应得劳务费2390元。2013年4月16日,二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劳务费12721元,并由他人代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据三份。另查,被告将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赵永强,二原告受赵永强雇佣在此工程上务工。工程完结后,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赵永强出具了7342元欠据一张。后赵永强将被告此欠据中欠自己的5342元债务转移给原告李建忠,现原告李建忠持欠据向被告主张5342元的债务,被告当庭认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上及在被告转包给他人的工程上务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二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劳务费,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与原告李建忠因债务转移形成的劳务费转让,因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故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慕克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忠、许永军劳务费18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慕克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