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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梦强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2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强,男,××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经查,随案移送IUSAI手机,与本案无关,退回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随案移送IUSAI手机,与本案无关,退回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