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姚华明、姚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姚华明,姚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4号原告何国平,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华明,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姚鑫,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原告何国平与被告姚华明、姚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何国平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