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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兰某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闵某,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