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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5-1105号。法定代表人:吴本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耀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董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街道长江社区二楼201-203室。法定代表人:董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4元,减半收取301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152元,由原告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庄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