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328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荣才、葛其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荣才,葛其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328号-1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荣才,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其昊,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静,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荣才、葛其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荣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荣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荣才撤回上诉。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