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俊忠,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