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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5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宝海与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海,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白瑞岩,底华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317号原告曹宝海,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渠头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51304777。法定代表人白瑞岩,总经理。被告白瑞岩,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底华青,男,住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渠头村南,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海诉被告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研究院、被告白瑞岩、被告底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宝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曹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曹宝海负担六百二十九元(已交纳),其余六百二十九元退还给原告曹宝海。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