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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600104-5。法定代表人:吴松贵,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爱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诉被告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负担。审 判 长  范 永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