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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铁辉与刘迪新、刘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铁辉,刘迪新,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曾铁辉,居民。被执行人刘迪新,居民。被执行人刘明,居民。本院在执行曾铁辉与刘迪新、刘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铁辉与被执行人刘迪新、刘明达成庭外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