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铁辉与刘迪新、刘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铁辉,刘迪新,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曾铁辉,居民。被执行人刘迪新,居民。被执行人刘明,居民。本院在执行曾铁辉与刘迪新、刘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铁辉与被执行人刘迪新、刘明达成庭外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