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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伯万与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伯万,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伯万,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承运街。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街道办主任。唐伯万因要求履行住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伯万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唐伯万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唐伯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