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福学与宋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学,宋治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19号原告张福学,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治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学与被告宋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治红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尚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