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根蛇申请执行安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根蛇,安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211-6号申请执行人郝根蛇,男,汉族,个体,达旗人,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团结小区。被执行人安志明,男,汉族,达旗人,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鑫远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新元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新元支行有代发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