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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和。委托代理人毕蔚。被告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RRYSSON,MatsJorgen。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