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和。委托代理人毕蔚。被告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RRYSSON,MatsJorgen。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