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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长印、王云侠与张建建、杨红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印,王云侠,张建建,杨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印,男,汉族,1939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云侠,女,汉族,1940年12月27日出生。系张长印之妻。被执行人张建建(又名张健),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红娟,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系张建建之妻。张长印、王云侠与张建建、杨红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案件执行标的为张建建、杨红娟从张长印、王云侠位于华阴市岳庙办事处亭子村新巷西院房屋搬出,并负担执行费500.00元。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