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阚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某,阚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10号原告:邱某某,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开原大街西十八巷**号。被告:阚某某,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西环路西一巷平房**号。被告:曹某某,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阚某某、曹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阚某某、曹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