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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万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刘广海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万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刘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20号原告临沂市万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段友义,董事长。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108室。法定代表人刘广海,执行董事。被告刘广海,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临沂市万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刘广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13)第0158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13)第0158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