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耿明付与杨书斌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明付,杨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0114-1号申请人耿明付,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书斌,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2015年3月17日本院受理了耿明付申请执行杨书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在交通局有债权,本院依据查询结果提取了被执行人债权191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11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