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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2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褚玮琪、徐丽芬与孙佳馨、王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玮琪,徐丽芬,孙佳馨,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2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玮琪,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徐丽芬,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孙佳馨,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洁,女,199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褚玮琪、徐丽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佳馨、王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佳馨、王洁名下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褚玮琪、徐丽芬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