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谢运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谢运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026597(1-1)。负责人肖伟,行长。被告谢运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谢运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谢运森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