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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乃强与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黄乃强。委托代理人陈荣建,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苏兴仁。委托代理人陈忠,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强诉被告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乃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乃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黄乃强负担。审判员唐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永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