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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寻广新诉周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广新,周洪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寻广新。被告周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寻广新诉被告周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广新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支付租赁费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寻广新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朝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