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7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肖祥志与陈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祥志,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729-3号申请执行人:肖祥志,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无业,淮北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肖祥志与陈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祥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琳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备战路矿务局水泥厂西侧(房地产权证号:淮私字第××号)房产一套,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23046.43元。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