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茂林与冯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林,冯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林,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冯玉辉,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茂林与被执行人冯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茂林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20元及违约金2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