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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邝健培。委托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