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吴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82号原告纪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世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纪世飞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