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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小忠与罗良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忠,罗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忠,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被执行人罗良斌,男,生于1966年7月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胜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良斌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良斌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231655410110125xxxx账户上的存款573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