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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聂绍兰申请执行张培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绍兰,张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聂绍兰,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被执行人张培琦,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培琦存款本金97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