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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级政府序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书记员  陈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