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罗曼良与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曼良,罗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罗曼良,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建中,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省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曼良与被告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曼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曼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曼良撤回对被告罗建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罗曼良负担。审 判 长 胡 曦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黎正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