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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罗曼良与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曼良,罗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罗曼良,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建中,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省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曼良与被告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曼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曼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曼良撤回对被告罗建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罗曼良负担。审 判 长  胡 曦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黎正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