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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飞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泰和御水湾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韩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飞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 来源:百度搜索“”